内蒙古大学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相关表格下载

作者: 时间:2022-06-08 点击数: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努力构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自治区《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实施意见》《党委(党组)意识形态责任制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肩负着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大任务,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高校肩负着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主义,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的重要任务。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宣传思想工作,加强学校意识形态阵地建设,是一项战略工程、固本工程、铸魂工程,要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第三条 高校是党领导下的高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校。办好我校高等教育,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全校意识形态阵地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

各单位(部门)按照学校统一要求,负责本单位(部门)意识形态阵地的规划和管理。意识形态阵地的建设单位(部门)是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意识形态阵地要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有效管理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建设和使用,决不给反主流意识形态的错误理念提供任何传播渠道。

第四条 学校意识形态阵地管理要增强系统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强化对校园网站、新闻网页、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三微一端”、出版物等的建设和管理,强化对各种讲座论坛、研讨会、报告会、读书会、学术沙龙、社团组织等的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课堂讲坛管理

(一)课堂讲坛是学校宣传思想阵地的重点。要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的原则,积极发挥课堂讲坛立德树人的主渠道作用。

(二)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组织者、实施者,对课堂纪律负责。教师要切实加强课堂管理,强化教学纪律,自觉遵守《内蒙古大学关于严肃课堂教学纪律的意见》等课堂教学管理制度规范。

(三)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要严肃课堂纪律,加强教学管理,决不允许任何利用课堂公然散布各种错误思想和错误观点。教师要自觉依托课堂讲坛,使课堂讲坛成为传播弘扬主旋律,激发正能量的坚强阵地,要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不得违反四项基本原则。

第六条 网络信息安全管理

(一)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遵循信息网络规律,树立正确导向,着力内容建设,营造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网络育人环境,维护学校网络信息安全。

(二)加强学校门户网站、主题性教育网站、专业性学术网站建设,推进“易班网”、“青年之声”、思政类校园微博、微信公共帐号等新媒体平台建设,扩大网络文化的育人覆盖面和社会服务面。

(三)遵守国家关于网站、域名、IP地址备案的有关规定,加强校园网接入管理,规范校内单位(部门)接入移动互联网、使用社会网络资源管理。严格贯彻落实《内蒙古大学网站群管理办法》。

(四)校园门户网、二级单位网站、微博微信、手机报、新闻客户端等服务业务,实行服务准入制度,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学校批准,不得以学校、单位(部门)名义开设网站、网页和微博微信、客户端。

(五)严格执行《内蒙古大学关于加强网络宣传管理的规定》,严格信息发布管理和审核。未经学校批准,开展微博微信服务的网站不得向校外网站提供信息发布共享口,不得与校外信息发布平台建立合作关系。

(六)按照意识形态责任制相关要求,各单位(部门)党组织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必须担负起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的管理工作,提前做好意识形态危机防控和应急预案工作,发现意识形态苗头性问题必须第一时间向学校党委宣传部上报。

第七条 讲座论坛意识形态管理

(一)举办讲座论坛(含研讨会、报告会、读书会、学术沙龙、展览展播等)必须坚持正确导向,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增强工作主动性,牢牢掌握领导权和话语权。

(二)举办讲座论坛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的利益和师生的合法权益。报告人要对自己的报告内容负学术、政治和法律责任。

(三)学校党政部门、群团组织主办,院(系)或学校其他二级单位承办的面向全校的讲座论坛,由主办部门负责;院(系)或学校其他二级单位主办的讲座论坛由主办单位负责。

第八条 举办面向全校的讲座论坛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报告会和讲座分级、分类归口管理与申报、审批、备案制度。

(一)归口管理与申报、审批、备案流程

举办讲座和报告会至少提前5天填写《内蒙古大学讲座论坛审批表》,履行申报手续。审批部门要在接到审批表后的2日内予以批复。具体流程为:

1.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报告会和讲座:由主办部门(单位)提出申请,报社会科学处审批后,在学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2.自然科学类学术报告会和讲座:由主办部门(单位)提出申请,报科学技术处审批后,在学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3.涉及境外专家、学者的国际性报告会和讲座:由主办部门(单位)提出申请,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后,在学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4. 各单位关于教育教学体制改革方面的的报告会和讲座:由主办部门(单位)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批后,在学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5. 由学生及学生团体组织举办的报告会和讲座:由主办部门(单位)提出申请,报学校团委审批后,在学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二)审批内容

各审批部门应对报告会和讲座主讲人的思想政治倾向、报告和讲座内容的健康性和政治观点的正确性负责,并实施监督。未经审批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报告会和讲座,一律不得举办。

(三)过程监督

在组织举办报告会和讲座的过程中,主办单位要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如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的错误言论,组织举办者应及时加以制止并消除影响,必要时应中止此次活动,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学校党委宣传部。

(四)变更申请

报告会和讲座申请被批准后,主办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申请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更换报告或讲座的内容、时间、地点、听众范围和人数。对于违反规定的,学校可制止其活动;对于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主办部门和组织者的责任。对于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必须及时向审批部门通报。主讲人、主题或主办部门有变化的,需重新申办。

第九条 讲座论坛日常管理

(一)强化宣传报道管理。报告会和讲座经批准举办,举办前在内蒙古大学新闻网发布活动公告,举办后由主办部门负责将报道稿交给宣传部在内蒙古大学新闻网上进行宣传报道;未经批准的,校内外新闻媒体一律不作报道。

(二)强化课堂和场地出租管理。要进一步规范校内报告厅、文体馆、会议室、教室等出租管理,明确出租部门党总支书记第一责任人的管理职责,决不给任何错误思想、错误观点提供传播渠道和条件。

(三)强化管理责任。凡未经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而举办的、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术讲座和报告会,一经发现学校将予以通报,并追究主办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学校教职工原则上不允许以个人名义在校内举办讲座论坛。特殊情况由校外机构或个人租借校内场地(报告厅、文体馆、教室等)举办的报告会和讲座,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本单位(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内蒙古大学讲座论坛审批表》;

(二)申请人所属单位(部门)党组织负责人负责审批;

(四)申请人所属单位(部门)于审批后3个工作日之内报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一条 主办单位(部门)邀请校外人员举办讲座论坛的,必须认真审查报告人身份和报告内容,必须向报告人明确政治纪律要求。

第十二条 我校师生到校外举办讲座论坛,报告人必须经所在单位(部门)批准。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报告人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

第十三条 主办讲座论坛的单位(部门)应至少提前一天在校内指定位置张贴海报,公布报告人、报告内容、举办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加强大学生社团管理,实行社团成立和年度检查制度,由团委负责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发布管理,建立出版质量监督检查体系,由社科处负责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校园报纸杂志、广播(电视)、校园网、“三微一端”、出版物以及宣传橱窗、墙报、海报等,由各相关单位(部门)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党委宣传部和各单位(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意识形态阵地使用管理监督检查机制,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给学校造成影响的,对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发生责任事故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与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追究处理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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